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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4-12-01 浏览量:1823次 字体:

   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有何必要性?

   答:一是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安全生产法》制定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当时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企业发展问题较多,对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的比较宽松。二是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企业发展冲动强烈,规模快速扩张,轨道交通、隧道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城市地下管网全面开工建设,而企业安全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完善、投入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安全与发展的矛盾凸显。三是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虽然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都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四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因此,需要通过修订《安全生产法》,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坚持安全发展要求,树立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性好转。

    

    二、新《安全生产法》在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方面有何体现?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步入新征程。新《安全生产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新《安全生产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提出“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必将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三、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八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明确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金属冶炼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及监督考核要求。四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五是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六是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七是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八是规定发包方、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避免以包代管理,以租代管理情况的发生。


    四、新《安全生产法》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方面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新《安全生产法》综合运用社会、市场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一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安全生产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将对强化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要影响。二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赔付的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并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协会组织积极引导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四是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专业和技术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新《安全生产法》通过哪些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

    答:一是丰富了安全监管执法措施,强化了安全监管执法效果。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停产停业指令;规定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可依法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二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特别是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例如,增加了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增加了对事故企业主要责任人的罚款额度和终身行业禁入的处罚措施,增加了对主要责任人对事故抢救不力的处罚,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增加了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等。三是规定了严重安全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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